公司在 3 月 13 日收到 FDA 的 Complete Response 後,除了準備補件外,也積極與 FDA 聯繫有關來台灣查廠時程。獲 FDA 回覆查廠事項不屬於 FDA 要求補件 (Complete Response) 的事由。因此,公司評估有機會爭取補件後縮短的審核時間為兩個月 (屬於 Class 1)。
FDA 正式回覆函中說明,更正COVID-19 而未查廠不屬於 Complete Response 範圍,該項僅為附加建議,並非此Complete Response 的主要原因。緣此,我們非常有努力的空間去爭 取 Class 1 時程取得藥證,然最後仍須由 FDA 決定。
公司一直積極與 FDA 聯繫有關來台灣查廠時程。美國顧問指出,FDA COVID-19 而未能到海外查廠,這與 FDA 補件時程中分類二 (Class 2) 的需要再次查廠是不同的。
顧問建議去函 FDA 澄清,並表明我們隨時可接受查廠。
病人使用與操作說明
FDA 建議增補仿單中有關 P1101 針筒「病人使用與操作說明」測試部分(針對一般正常人測試,非臨床試驗)。公司已聘請新的受託研究機構公司 (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,CRO),並依 FDA 建議的方式進行中,計劃分初試及複試兩階段完成,初步測試確認受試者
可以正確操作完成使用注射器,然後再進一步複試進行正式的確校試驗。公司將全力投入在計劃期間內完成報告。
本公司因AOP違約向國際商會(ICC)提請仲裁賠償案進度更新
本公司因AOP違約分別於去年11月就AOP遲延藥華藥美國藥證申請請求賠償案、及12月就AOP未履行其他三適應症遲延請求賠償案,向國際商會(ICC)提請仲裁。
ICC秘書處已通知本公司委任律師,上述兩件仲裁案將合併審理。
另經過本公司與AOP所選定之仲裁人同意,ICC選任Dr. Maxi Scherer為本次仲裁案之主仲裁人(Chairman),Dr. Maxi Scherer並已確認接受擔任主仲裁人,緣此,仲裁庭正式組成。